(七)无障碍设施建设
“十五”期间,要继续贯彻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规范》),提高全区无障碍设施覆盖率,方便残疾人出行;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基本做到全区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
1、新建项目,必须明确落实主要责任单位;设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负责扩初设计审查的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对无障碍设施的标准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通过扩初设计审查的无障碍设施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发放建筑执照,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予通过验收。
2、原有市政道路、公共建筑等设施,应结合改扩建进行无障碍设施补充建设。
3、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各街道、镇对无障碍设施文明小区创建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4、新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应严格审核《规范》执行有关内容,无此项内容或未按《规范》执行的,不予备案。
5、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广泛使用方便听力、语言和视力障碍残疾人的信息传播方式,如影视字幕、中国手语、盲文等,以利于残疾人获得更多的信息和进行交流。
(八)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
《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和法律援助,深入进行法制宣传。
1、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认识,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
《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开展执法检查;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应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3、进一步发挥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分中心和各街道、镇残联法律顾问的作用,按照优先、优质、优惠的要求,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安排适当资金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建立新区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4、进一步贯彻实施《浦东新区扶助残疾人规定》,各有关部门和街道、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居(村)民公约中要有扶残助残的内容;郊区税费改革后,继续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减免农业税的优惠政策。
5、以多种形式组织残疾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举办法律、法规讲座,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使广大残疾人做到懂法守法,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