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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浦东新区规范性文件对外公开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浦东新区规范性文件对外公开工作的通知
(浦府办[2003]3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新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外公开。凡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行政机关不得执行。新区行政机关在《浦东新区周报》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细则》的规定,做好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浦东新区周报》上对外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以下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电子文本送区政府法制办,经区政府法制办登记后统一送《浦东新区周报》,及时登载公布。
  除特殊情况外,规范性文件在《浦东新区周报》对外公开之日起一个月后正式施行。
  二、根据“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各委、办、局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各部门法制机构、法制干部应当按照《细则》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切实把好法律关、协调关、文字关,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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