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3]14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的若干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3]30号)、市爱卫会《关于加强本市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管理的通知》(沪爱卫会[2003]1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工作,建立社区公共卫生预防机制,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浦东新区范围内各单位都应建立和健全预防性消毒工作制度,按照《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及《公共场所及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严格执行消毒操作规程。
二、本意见所称的公共场所及设施包括:
(一)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游览等场所和公园、公共绿地。
(二)机场、车站、码头及各类公共交通工具。
(三)餐饮、旅馆、沐浴、理发、集市贸易、超市等商业服务场所。
(四)会议、展览场所。
(五)公共厕所、垃圾箱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及相关设备。
(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和服务区域。
(七)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小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域等公共场所。
(八)其他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及设施。
三、公共场所及设施的预防性消毒,由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不具备自行实施预防性消毒条件的,可委托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提供消毒服务。
四、街道、镇辖区内公共场所及设施的预防性消毒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区爱卫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共场所及设施的预防性消毒情况进行检查,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或不具备自行实施预防性消毒条件的单位,可委托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提供消毒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