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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享受本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人员的统计和经费发放工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负责将本区征集的农村义务兵人数情况书面通报劳动保障局。
  (二)每年6月底之前,各镇负责将本地区享受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人数情况,书面报劳动保障局。
  (三)劳动保障局在9月底前,将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人数汇总情况函告区财政局,10月底前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协调各镇开展优待金发放工作。
  第十条 (优待金的发放形式及程序)
  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采取统一核发光荣卡的方式兑现。光荣卡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和义务兵退役补助光荣卡两种。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由各镇在义务兵应征入伍第二年年底前发给义务兵家属。每年年底前由各镇经指定金融机构定额转入当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农村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由各镇在义务兵服役期满的当年年底发给本人,并由各镇经指定金融机构为当年服役期满的退役义务兵(包括当年服役期满转为士官或己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一次性转入两年的退役补助金。
  (三)义务兵立功受奖增发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在本人退役次年的2月底按上述办法和渠道转入本人光荣卡。
  (四)退役义务兵及其家属可按规定持卡至各有关金融机构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农村义务兵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镇财政所在每年3月底前拨入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农村义务兵的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内单位记入部分由镇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对个别因伤病等特殊原因提前退役或滞留部队的义务兵,按有关规定缩短或延长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
  第十二条 (拥军优属保障金)
  各镇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镇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财力充实拥军优属保障金。拥军优属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按照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关于各镇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浦社发[1998]民字第020号)执行。
  第十三条 (优待金的管理)
  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管理、发放,由劳动保障局会同农村发展局(以下简称"农发局")、城工委、财政局、征兵办共同研究决定,并协调本区优待金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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