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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优待金的发放标准)
  本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区农村上年劳动力平均收入计算。当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接近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2001年标准时,再确定固定的优待基数。
  家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不低于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优待。
  对家在农村无工作单位,且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退伍军人,视其困难程度,由所在镇民政部门向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给予适当优待。
  第五条 (优待金发放期限)
  本区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期限为两年。
  农村义务兵因伤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年标准一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发放。
  第六条 (优待金的发放)
  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包括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补助金和农村养老保险金三部分,其中:5000元发给义务兵家属,其余部分在扣除农村养老保险金个人应付费用后,作为农村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本人。
  第七条 (优待金减发、停发)
  农村义务兵因伤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减半发放。
  农村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农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第八条 (立功奖励金的发放)
  农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增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服役期间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2000元;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1500元;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1000元;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6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当年增发100元。
  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所需奖励费用在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中列支。
  第九条 (优待金人数统计、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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