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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3]18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日

  浦东新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完善农村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鼓励浦东新区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资金的组成及筹集原则)
  本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资金包括优待金和立功奖励金两部分。
  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资金列入镇级财政预算。对部分出兵人数多、负担重、财力相对困难的镇,由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补贴,但补贴最高额不得超过该镇农村优抚对象优待资金总额的30%。
  第三条 (优待金发放对象)
  本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对象:
  (一)本区应征入伍、已领取农业户《优待安置证书》的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
  (二)家在本区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三)家在本区农村、生活困难的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非本区征集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本区的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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