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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5日)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浦科[2003]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财政局、经贸局、科技局、计划发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的通知》(浦财经〔2003〕13号)的精神,浦东新区科技局根据浦府(2000)38号《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沪浦科(2003)34号《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行业的企业开发机构的认定及管理制定了补充规定。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浦财经(2003)1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的通知》的精神,在《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浦府(2000)38号文件和《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沪浦科(2003)34号文件基础上,对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行业的企业开发机构的认定及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1. 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除国家和上海市给予的资助外,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予以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除市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外,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予以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浦东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予以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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