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新区审计局审计的竣工决算,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资金清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由新区审计局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单位,应自项目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向新区审计局备案,并在建设过程中及时向新区审计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标底及招标文件。
(二)工程项目进度报表。
(三)工程项目财务报表。
(四)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五)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新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遵循审计作业准则和报告准则,并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检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检查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检查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同政府批准概算是否一致。
(五)检查债权债务、税费计缴、建设成本、基本建设收入与节余资金的形成和分配、交付使用资产、未完工程投资、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根据需要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根据需要对与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根据需要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九)根据需要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动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其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根据需要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