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新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实行分层监督管理。
对列入新区重大工程计划的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由新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或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新区财力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新区审计局可以组织实施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新区审计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事项,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纳入新区政府采购,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委托合同由新区审计局和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费用,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由财政局按实际发生额拨付,并出具转账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管理办法,由新区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新区审计局对财力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实行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可以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可以对新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八条 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新区审计局在安排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新区审计局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建设、勘察、设计、动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新区审计局审定金额为准的条款。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局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照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后,向新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