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2003]2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政府预算内、外财力和政府信贷资金投资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新区审计局负责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依法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新区计划、财政、建设、社发、农发、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四条 新区审计局应当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