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由征用地单位向市"镇保"经办机构为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
2、补充社会保险
补充社会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由征用地单位向市"镇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1)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征地劳动力个人帐户,征地劳动力可按本市规定领取补充养老金。
(2)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制度,用于门急诊医疗,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3)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
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不低于24个月的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并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
3、高额医疗费用补助统筹金
高额医疗费用补助统筹金由新区统筹使用,用于支付"镇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市场就业
征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征地劳动力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可以参加由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
征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者贴息、非正规就业等扶持政策。
征地劳动力经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
5、社会保障待遇
(1)征地劳动力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镇保”办法规定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
征地劳动力市场就业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如其失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征地劳动力可享受失业保险规定的医疗待遇。
在已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内,用人单位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2)征地劳动力从一次性缴纳“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征地劳动力市场就业后,在已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内,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征地劳动力可享受一次性缴费规定的医保待遇;用人单位为征地劳动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征地劳动力可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在此期间,原一次性缴费规定年限内的医保待遇予以冻结,如其失业,可继续享受一次性缴费规定年限内的医保待遇,延续计算医保年限。
征地劳动力享受一次性缴费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期满后,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应当继续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才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