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3]24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征地劳动力市场就业,依法维护被征地人员的权益,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原则,征用地单位承担的征用地费用,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镇保’办法”),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征用地单位在为被征地人员落实保障后,被征地人员实行市场就业。
二、适用范围
新区范围内被征地的具有新区常住农业户籍的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是新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建设局、社会发展局、发展计划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意见。
被征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四、具体内容
(一)“镇保”办法实施后产生的征地劳动力
征用地单位负责落实安置补助费,主要包括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金,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