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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郊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镇按在册农业人口数,由镇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区财政补贴标准,拨款扶持合作医疗。经济状况较好的镇,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投入应不低于2002年的标准。今后可视实际情况再作适当调整。
  (五)个人缴纳部分由村委会按户收取后,连同村集体缴纳部分及时交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企业缴纳部分由镇财政所统一收取后交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区、镇财政扶持专款按季度划拨给区、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四、基金使用范围和比例
  基金的使用要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福利与风险兼顾,按各镇基金总额确定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比例:
  (一)基本医疗金,占总基金的75-80%,用于5000元以下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二)风险金,占总基金的10-15%,用于大病、重病患者5000元以上医药费用的高额补助。
  (三)救助基金,占总基金的10%。
  五、建立镇级大病、重病风险基金。基金来源于镇财政拨款和合作医疗总基金按比例提取的金额,实行全镇统筹,由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承办。基金主要用于大病、重病患者全年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住院医疗费用和病液共素资助镇级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各镇合作医疗基本补                                                      癌症、血液透析、白血病、精神病患者(住院)的高额补助。
  六、建立区级大病、重病风险基金及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于区财政的扶持拨款,由新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承办。基金主要用于大病、重病住院患者及癌症、血液透析、白血病、精神病患者(住院)中已享受镇全年累计补偿2万元以上的,给予60%的补助,总额暂以2万元封顶。年医疗费超过8万元以上的,从救助基金中列支,暂以1万元封顶。对于参加镇保同时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可享受镇保医疗基金大病、重病补助,不再享受区级大病、重病补助。
  七、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
  (一)自行就医、自购药品(外配药)及城镇职工医保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门(出)诊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冷暖气费、救护车费。
  (三)因车祸、殴斗、服毒、自杀、酗酒、工伤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矫形、整容、减肥、镶牙、假肢安装、脏器移植、伽吗手术、点名手术费及安装心脏起博器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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