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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郊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1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郊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3]265号)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同意社会发展局提出的《浦东新区郊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浦东新区郊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需要,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多渠道筹资,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以区、镇为单位,个人、集体、政府参与的社会统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证广大农民既能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又能增强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继续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扶持力度的通知》(沪府办[2003]33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广泛动员、按户投保的原则。针对新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包括镇、村办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农民职工、外出工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吸引更多的农村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缴纳基金投保。
  (二)互助共济、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以区、镇为单位的统筹合作医疗基金,通过人人参与,互助共济,增强合作医疗承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能力。基金筹集以个人投入为主,镇、村集体、企业参与,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三)分级核算、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镇办镇管、农工统筹、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合作医疗管理模式。
  二、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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