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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关于发布《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对委托审计过程中涉及重大政策等情况需征求新区计划、财政局意见的,由审计局负责牵头召开专题协调会,有关协审单位按协调会议的意见向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局在此基础上负责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五)对委托协审单位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向计划、财政局办理项目清算事宜。
  五、委托审计的质量监管
  (一)协审单位应构建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并实施指导、监督、复核等内控程序。
  (二)协审单位审计人员必须将审计进展情况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局汇报,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
  (三)凡由新区审计局直接组织、协审单位参与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局负责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联系。审计过程中协审单位审计人员需到现场查看,必须有审计局人员在场。
  (四)当协审单位与被审项目预决算书的编制单位为同一单位时;当协审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为被审项目作内部复核把关时,协审单位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请求,拒绝接受该项目的委托审计。协审单位如果违规接受该项目的委托审计,审计结果无效且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五)协审单位在实施委托审计过程中,应严守职业道德,如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一经发现,审计局将取消其继续从事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协审单位不得将委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审计局将中止与其签定的《年度委托审计协议》,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六、委托审计的费用
  (一)委托审计的费用标准按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制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投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价费(2003)054号文中规定的工程造价收费标准执行,基建财务审计和动拆迁审计的费用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对委托审计费用的复核,建立二级复核机制,即先由审计局项目负责人复核,再由局专职人员复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三)委托审计费用的支付分为两部分,即当协审单位审计完毕并向审计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时,可支付审计费用的50%,其余50%的审计费用待审计资料归还、档案立卷归档后一并支付。为减少审计费用支付和报批手续,应尽量集中支付审计费用。
  七、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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