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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关于发布《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分派原则、双方权利和义务、质量要求、违约责任、协议的有效期和中止、审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3、在确定具体委托项目时,签定《委托审计项目协议书》,接受项目委托并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称为“协审单位”。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审计项目名称、送审金额、审计工期、质量要求、违约责任、协议的有效期限和中止、审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4、建立财力投资审计项目信息管理数据库,根据中标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项目委托的条件,按排名先后及“满负荷”的项目分派原则进行项目委托,利用计算机对项目审计进度进行跟踪管理和业绩考核,并对协审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
  5、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委托审计招投标占用的时间和精力、调动中介审计机构的积极性,年度资质的时限原则上为两年,除按时限确定外,也要视委托总额而定。如年度委托时限已满,协审单位工作令委托方满意,经评审小组确认,可续签委托合同。
  三、委托审计项目的管理
  (一)委托审计项目分两类,即由新区审计局直接组织、协审单位参与审计的项目和委托协审单位审计的项目。
  (二)审计局负责委托项目的预审,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项目的资料是否齐全。
  2、为降低委托审计的风险,对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和主要单价进行预审,做到对项目的总体情况基本了解。
  3、项目的预审工作应在收齐审计资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计局根据项目特点和委托审计总体进度分派项目,与协审单位签定《委托审计项目协议书》,移交资料,并编制《委托审计项目总体进度记录表》和《委托审计项目台账》。台账内容包括送审金额、核减金额、支付审计费用等。
  四、委托审计的实施程序
  (一)委托审计业务的实施必须依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按照新区审计局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凡由新区审计局直接组织、协审单位参与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局负责拟写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协审单位根据审计局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按审计局的统一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局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由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书》,必要时出具《审计决定》。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由协审单位按审计局统一要求负责完成。
  (三)委托协审单位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协审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审计结束后,协审单位向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局审核后,由协审单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审计局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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