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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环保市容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亭、摊、棚设施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1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环保市容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亭、摊、棚设施的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4]5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新区环保市容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亭、摊、棚设施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亭、摊、棚设施的意见

  为了加强浦东新区城市道路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格控制和规范道路红线内亭、摊、棚设施(以下简称“亭类设施”)的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亭类设施,是指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所有道路红线内设置的各类亭、摊、棚等设施。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管理、无人电话亭、邮筒、废物箱等公益类设施设置不适用本意见。
  二、亭类设施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亭类设施不得设置在浦东新区公路上。
  (二)亭类设施不得设置在城市交通干道上。
  (三)亭类设施不得设置在上海市或浦东新区确定的景观道路或路段上。
  (四)亭类设施不得设置在人行道小于3米、或该设施投入正常使用后,实际人行道小于2米的路段上。
  (五)亭类设施不得设置在道路车辆通行出入口附近、驾驶员视距无法保证的路段。
  三、亭类设施不得擅自设置各类商业性广告。
  四、亭类设施设置不得影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环卫、绿化设施的使用。
  五、亭类设施设置应尽可能利用行道树、路灯、绿化的间隔部位,减少人行通道占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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