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八、内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甚至报复陷害内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内审机构应当遵守内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实施审计;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十一、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内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予以支持和保障。
十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专职内审人员应当列入公务员编制或者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并参照国家审计机关的标准享受审计津贴,保证内审队伍的稳定。
十四、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障。
十五、内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十六、各单位内审机构应当按时向新区审计局报送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项目审计报告、内审统计报表和情况汇报等有关资料,承办新区审计局交办的审计事项。
各街道、镇内审工作有关资料,分别报城工委、农发局汇总备案。
十七、内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审业务质量,并接受新区审计局对内审业务质量的检查、评估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