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立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
其它单位可根据需要,指定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内审工作的领导,把内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检查指导,不断建立健全内审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内审机构和人员的正常工作,维护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尊重和运用内审成果,使内审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五、内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审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审定后公布执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