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农村发展局等四部门关于浦东新区林业养护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办[2004]22号)
新区各有关委、办、局,各镇政府:
农村发展局、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林业养护项目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浦东新区林业养护项目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浦东新区林业养护工作,促进本地区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和上海市农林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林业养护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农林〔2004〕14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现就新区实施林业养护项目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根据新区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推进工作,建立扩大就业和促进林业发展的双赢机制。
二、组织管理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1、根据沪府办〔2003〕67号文件要求,由区县政府负责“万人就业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街道、镇负责“万人就业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区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由农发局牵头负责新区万人就业林业养护项目工作,环保市容局、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积极配合。
2、各镇政府负责本镇林业养护项目的实施。
3、农发局负责对各镇“林业养护服务社”进行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4、环保市容局负责对各镇生态林的日常养护工作进行质量监督、业务考核和工作指导。
5、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各镇“林业养护服务社”从业人员的上岗、工资发放、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立林业养护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