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逃生设施等应当确定有关负责人员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可用,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社会监控机制
(一)明查暗访制
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对公众聚集场所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监督其消防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消除隐患。
(二)例行检查制
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经贸、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公众聚集场所定期进行检查,不断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场所互查制
消防监督部门要利用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特点,积极倡导公众聚集场所各单位之间互相检查、互相监督,共同促进消防安全工作,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群众举报制
消防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加大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的社会监控力度。
(五)媒体曝光制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应将防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内容,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六)引入保险机制
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切实增强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系数;保险公司要根据各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确定保险等级。
三、公安监督机制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派出所作为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管理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分级监督。要按照消防监督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各自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分级监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其中,属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由消防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其余由派出所进行监督。
(二)监督检查。要将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确保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查单位自控机制的运行情况。对存在隐患和问题的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