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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防火委员会关于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防火委员会关于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浦府办[2004]5号)


各有关单位:
  新区防火委员会《关于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意见

  公众聚集场所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范围,通过近几年连续专项治理,新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有所好转。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长治久安,实现消防安全长效管理,将“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单位自控机制
  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号令)强化了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在公众聚集场所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坚持“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消防部门监督”的原则,落实单位的消防安全自主管理。
  (一)实行安全承诺制
  公安部61号令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公众聚集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每年要签署《消防安全承诺书》,履行消防安全义务;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如有变更,应立即向所属派出所或消防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二)建立自查自改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运行、疏散设施的安全、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等消防安全状况。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并做好自查自改的情况记录。
  (三)落实安全培训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要拟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知识普及教育计划,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其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完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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