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土地,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为其落实保障。承担落实镇保资金的责任主体,在土地征用时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获得安置补助费。
三、具体内容
(一)落实保障的办法。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土地并与村组织签订协议后,新区有关职能部门要会同镇政府为16周岁以上的农民落实镇保,其中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农业人员,参照征地养老的办法落实保障。
(二)规范程序,签订协议。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与村组织签订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农民享有保障的权利;农户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集体资产共同共有的权利,在村队撤制时享有集体资产分配和其他按规定应当享受的权利”。协议的格式文本,由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受新区政府委托,镇政府负责做好依法收回《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的工作。
(三)办理户籍转性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落实镇保的农民,劳动保障局应当发给“农转非”通知,由镇政府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转性手续,其中农户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人员,随父母一并办理户籍转性手续。各镇政府应当对未满16周岁的人员进行归类统计,建立明细台帐。在征用土地或村队撤制时,由村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届时年满16周岁的人员落实基本保障,所需费用与有关资金责任单位结算。
对已婚农民配偶户籍按政策暂不能办理迁入手续的,在签订交回承包土地协议中,应当明确届时仍按农村户籍政策办理迁入手续,在土地征用时可以落实基本保障。
(四)已实施流转的承包土地处理办法。各镇政府应当对本镇已实施流转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做好基础台帐。对原由村组织统一实施土地流转的,农户与村组织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终止;对农户直接实施土地流转的,村组织在与土地流转当事人进行协商后,终止原流转协议或变更原流转协议主体为村组织。
(五)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农民交回承包土地的属性不变,由镇、村组织经营管理,收益归镇、村组织。如该土地被征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补偿费按有关规定归镇、村、队及所有者。
(六)落实保障资金的办法。镇政府应当与村组织签订协议,明确由镇政府落实垫付村组织成员保障所需的资金,今后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归镇政府。如镇政府不是资金责任主体的,还应当与资金责任主体签订协议,明确落实保障的人数、出资额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
(七)促进户籍转性农民就业。各镇应当积极探索新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也可以采取农业公司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使户籍转性农民与农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形成一批农业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