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批转<浦东新区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5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停止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浦府[2004]17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浦东新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进一步提高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郊区“三个集中”,推进新区城市化进程,根据《土地承包法》、《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市镇保办等五部门《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沪镇保办发[2004]1号)有关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城乡统筹思想,以保障农民切身利益为宗旨,使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得到落实,享受城乡一体化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通过提高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实现农民居民化,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村“三个集中”,规范土地依法合理使用,加快新区农村城市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土地落实保障的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农民意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在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组织”)协商一致交回承包土地的基础上,为农民落实保障。
(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新区政府是新区推进镇保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负责决策、指导、协调、监督镇保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各镇政府是镇镇保工作推进的行政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本辖区镇保工作的实施。村组织具体负责收回承包土地的协商和签约工作。
已明确为土地储备项目的13个地块,资金责任主体是已明确的实际开发单位;区属各公司在其规划范围内仍未开发的集体土地,资金责任主体是该公司;各镇集镇和工业小区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资金责任主体是镇政府;大市政、公益性用地以及其他集体土地,资金责任主体是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