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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项目单位根据节约投资的原则,在项目设计阶段可对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提出合理要求。
  (三)项目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各阶段所涉及的招标工作(工程监理除外),并监督招投标工作。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各项合同管理,参与项目各阶段所涉及的合同谈判,参与合同文本的审定,相关合同由代建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
  (五)工程监理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投标,并会同代建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六)项目单位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项目单位应当以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为投资控制依据,并将投资控制目标分解给代建单位。项目批准后,项目单位、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需调整建设内容而突破批准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计划部门审批。
  (八)代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达到相应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努力节约投资的,项目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控制投资不力,出现超投资的,应扣减相应的代理费;对问题严重的,除扣减代理费外,应当责成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建合同。
  六、代建单位的管理责任
  代建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对受托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根据委托范围和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合同中确定的权限和内容,从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工作。
  (二)代建单位可以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等前期工作。
  (三)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按照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和建筑材料供应商。
  (四)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投标承诺内容组织合同谈判,并与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五)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和建筑材料供应商与代建单位或代建单位相关负责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相关建设内容的实施。
  (六)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建设管理,控制投资,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超出批准范围的建设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七)代建单位可以根据委托内容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组织工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八)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工程验收、决算和财务决算工作,并提交审计单位组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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