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由新区政府财力投资,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除购置性、补贴性和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外,都应实行代建制。根据先重大项目后一般项目的原则,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二)承担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资质,具有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三)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由项目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近阶段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方式,力争在三年内全面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四)代建项目管理的内容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单位的力量,采取从设计至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委托管理,或者从开工建设至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期委托管理等形式。
(五)项目单位必须与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定代建范围、内容、职责、权限、利益分配、违约责任以及投资控制的目标和方法等内容。
四、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计划、财政、建设、审计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代建制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一)新区计划部门负责代建制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编制投资计划,承担代建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概算审核,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和投资调整的审定工作,并对代建项目前期准备、施工等不同阶段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和稽察,组织实施重大代建项目的中间评估和后评估。
(二)新区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委派财务监理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协调、监督政府采购中心做好代建单位、施工建设的招标采购工作,以及建设资金拨付等管理工作。
(三)新区建设部门负责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能力的审核和认定,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的拟定,以及对代建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四)新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代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对代建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等进行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项目单位的管理职责
项目单位受政府委托,负责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投资控制、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管理等责任。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由计划部门代表政府出资方进行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