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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劳动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劳动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浦府办[2004]3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8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社会化的工作体系,加大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力度,提高康复服务技术水平,努力实现新区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使残疾人康复工作适应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
  总体目标:到2005年,新区有需求的残疾人80%能够享有康复服务,18岁以下残障儿童及青少年90%享有康复服务。到2007年,实现本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康复服务,18岁以下各类残障儿童及青少年都能享有康复服务。
  二、组织保障
  新区各级政府都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残疾人康复工作切实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各有关部门相关的业务范围。各级财政要安排落实残疾人康复经费,为完成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任务,做好管理、协调、组织、保障等各项工作。
  发展计划部门要在制定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时,将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计划,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参与新区残疾人康复设施基本建设等相关工作,安排残疾人康复事业基本建设的投资计划,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新区医疗康复工作,整合、利用新区现有的医疗和康复服务资源,逐步建立医疗、康复、预防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机制,落实新区各医院新生儿的听力检测,坚持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做到早期发现,预防残疾发生。拟订进一步完善医疗康复功能的相关政策,提高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有关人员康复知识的培训,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卫生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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