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移交进馆的档案材料,其书写文稿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
(二)凡移交进馆的档案材料,其文稿必须使用A4或16K标准纸(统计报表、名册等文件材料除外)。不符合标准用纸的,必须经过粘贴或折叠才能装订。
三、档案分类清楚、前后保持一致
(一)同一全宗内的档案必须根据统一标准分类,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特殊载体档案作为一个整体。各门类之间界限清楚、层次分明、归类准确。
(二)立卷应遵循“按文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文件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并区分文件的不同价值。
(三)文书档案一般按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或问题)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科技档案分类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会计档案应按照财政部和
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四)分类应做到“四分开”。一是分清年度,将文件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注意跨年度文件的归属;二是分清保管期限,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三是分清机构,将文件按其形成机构或承办部门分开;四是分清问题,将文件按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分开,注意区分文件间的紧密联系。
四、立卷的具体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均应齐全完整。
(二)同一类型的文件,即一个问题、一项工作、一次会议、一个案件所形成的文件要保持内在的有机联系,作为一个整体立卷;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定稿、批复与请示、转发件与被转发件、复文与来文,均应保持密切联系,放在一起立卷。
(三)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其它文件材料的立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单位文件与外来文件,非紧密联系的,要分开立卷。
(五)文件和电报要按其内容的联系,统一立卷。
(六)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照片等声像档案,应与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单独编目,分别存放,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并在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上注明参见号,以保持相互联系和便于查找利用。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七)缩微胶片按照《档案缩微品保管规范》(DA/21-1999)进行规范整理、编目,与有关纸质档案分别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