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依法列入新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内的单位遇撤销、合并、破产时,其档案自撤销、合并、破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区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 档案移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档案移交单位在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本单位编制的档案检索工具(包括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电子档案检索目录等),以及对本单位档案内容具有补充作用的各种刊物和专题资料(包括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等)。
(二)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实物档案如暂不移交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其制作成声像档案移交新区档案馆。
(三)凡属移交档案应当保存完好,对移交档案中的破损、褪色、霉变部分,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进行修复后移交。
(四)档案移交实行“双轨制”。档案移交单位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移交一套电子文档(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七条 档案移交和接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属已到移交期限的档案,档案移交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档案馆接收档案质量标准》(见附件1)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见附件2)要求,对需要移交的档案进行整理后向新区档案馆移交。
(二)新区档案馆根据接收档案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对移交档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合格的,由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目录清点、核对无误后填写《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二份),由交接双方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
第八条 对不符合新区档案馆接收档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档案,新区档案馆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时限,档案移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整改意见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新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浦东新区档案局
二○○四年八月
附件1:
浦东新区档案馆接收档案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2003年以前(含2003年)形成的档案
一、案卷质量要求
(一)凡是反映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典型意义的基层单位情况、主要职能活动,具有科学研究和历史查考价值,需要永久或长期保存的档案,均应收集齐全、完整并以全宗为单位移交新区档案馆;同一全宗不能分散,不同全宗不能混淆。
(二)属于规范围内接收进馆的档案,应做到齐全、完整、分类清楚、组卷合理,能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卷内目录、备考表填写清楚;装订整齐、结实美观;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案卷排列有序、编目完整。
二、书写材料规范、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