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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浦东新区档案局制订的《浦东新区档案移交和接收规定》的通知

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浦东新区档案局制订的《浦东新区档案移交和接收规定》的通知
(浦府办[2004]26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镇:
  现将浦东新区档案局制订的《浦东新区档案移交和接收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九日

  浦东新区档案移交和接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浦东新区档案管理和收集工作,丰富浦东新区档案馆(以下简称“新区档案馆”)馆藏,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区档案馆接收范围内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其中专业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如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新区档案局负责对本区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新区档案馆具体负责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四条 下列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门类、载体(实物、声像)的档案,应当向新区档案馆移交:
  (一)新区各机关、人民团体。
  (二)区属企事业单位。
  (三)新区档案馆依法认为属于档案接收范围,以及经协商同意移交档案的其他单位。
  第五条 档案移交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向新区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凡列入新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后应当向新区档案馆移交。经协商同意,也可采取提前接收或逐年接收等方法。如需要延长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新区档案局同意。
  (二)新区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0年后向新区档案馆移交。
  (三)新区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机关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事业单位相当副处级以上(含相当副处级)以及企事业单位中区委管理的已故干部的人事档案,自其去世之日起在原保管单位保存满5年后向新区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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