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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行政机关组织调查、核实案件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束后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报本单位行政首长核准。
  第四十一条 (处理告知)
  核准意见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陈述与申辩。经复核提出处理建议,并报行政首长决定。书面决定应当告知认定行政过错事实、责任性质、适用依据和处理结果,以及行政过错责任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办结期限)
  对个人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可延长10日办结。对单位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四十三条 (申诉处理)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或者直接向区监察委提出申诉。
  复核机关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7日内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监察委提出申诉。
  区监察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的30日内应当作出并送达复查决定书。区监察委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用语解释)
  (一)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以及按规定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人员;
  (二)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人员;
  (三)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
  (四)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直接对行政过错及其后果起决定性作用,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对行政过错后果负有的责任;
  (六)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应当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对行政过错后果负有的责任;
  (七)责令书面检查,是指责令责任人按规定要求作出书面检查,并自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一定范围内和指定的场所予以公开;
  (八)通报批评,是指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对责任人予以批评;
  (九)停止执行职务,是指对责任人采取暂时中止其行使行政职权,收回相关证件、标识、印章、文书及专用工具,离职参加指定培训。停止执行职务期限为15日至90日。一年内两次被停止执行职务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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