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的,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的30%和当月岗位津贴的10%。
停止执行职务的,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的50%和停止执行职务期间的岗位津贴。
调离工作岗位的,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的80%和3个月的岗位津贴。
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的,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和6个月的岗位津贴。
扣发法定授权或接受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奖金,由授权或委托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十条 (从重处理)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过错发生,放任后果发展或者拒不纠正过错的;
(二)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从轻处理)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过失造成过错发生的;
(二)积极配合过错追究查处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退出不当所得或者有效制止危害后果发生、扩大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其他过错追究)
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外,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因行政过错所得财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不予追究处理)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其他应当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追究机构及其职责)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层级监督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区监察委、人事局、法制办和各级行政机关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区监察委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工作,并对单位过错和本区影响较大的过错案件实施责任追究;
(二)区人事局负责指导各级行政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