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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受到前款(一)、(二)、(三)、(四)、(五)种过错责任追究的,同时取消行政过错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构成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造成行政过错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不予评优评先、降低考核等次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过错程度分类)
  根据情节轻重、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的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六条 (一般过错追究)
  对直接责任者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第二款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严重过错追究)
  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及第二款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
  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
  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第二款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
  第二十八条 (特别严重过错追究)
  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
  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及第二款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
  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及第二款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处理)
  责令书面检查的,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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