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4]18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第3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浦东新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作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概念含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要求)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合法、合理行政,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政行为有过错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追究原则)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 (制度建设)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政务公开与行政告知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