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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商业网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前款所称的商业必备性业态是指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消费,主要包括连锁超市、便利店、菜市场、生鲜超市、药店、洗衣店、书报亭和回收维修店等,其中菜市场按照规划设置。
  四、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同一规划小区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居住区,首期开发应当按规定标准同时配建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
  五、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的建设管理。
  (一)建设局在出让住宅用地时,应当在招标书中明确该地块的商业用地参数,并告知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配建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的义务,投标人应当对此作出承诺。对配建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的有关要求,还应当列入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之中。
  (二)计划局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对涉及商业配套内容的,应当听取经贸局和所在地街镇的意见。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总平面图中标明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计划局应当将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抄送经贸局和所在地街镇。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方案中确定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建设局在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时,对有关商业网点及必备性业态的设计和建造方案,应当征求经贸局和当地街镇的意见。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完成新建居住区内的商业必备性业态设施建设。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局在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时,应当将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的图纸资料抄送经贸局和所在地街镇备案。
  六、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的建设不符合规划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计划局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局不予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七、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采取措施积极引进商业必备性业态,以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在新建居住区入住户已达五成,但仍未引进商业必备性业态的,商业网点办公室要会同所在地街镇协助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商业必备性业态的招商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公开市场(招投标等)组织招商工作。
  八、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居住小区内公示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的面积和位置,便于居民监督。对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性质或不履行第七条义务的,居住小区居民可向经贸局和所在地街镇举报。
  九、本规定由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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