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商业网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浦府[2004]18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商业网点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浦东新区商业网点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浦东新区市民日常生活对商业配套的需要,结合居住区商业配套建设和管理的实际,对《浦东新区商业网点管理办法》(浦府[2002]160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立浦东新区居住区商业配套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居住区商业配套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分管区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经贸局、计划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市容局、工商分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新建居住区的商业网点建设和商业必备性业态设置进行协调、监督。经贸局、计划局、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加强指导。
二、经贸局负责编制浦东新区商业网点规划和菜市场、大型综合超市等各类专业规划。
在浦东新区设立(包括新建和变更)菜市场,必须符合集贸市场布点规划的要求,经贸局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街镇”)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监督落实菜市场(集贸市场)的布点规划。
在浦东新区新建单体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计划局应当征求经贸局的意见。其中,在浦东新区设立(包括新建和变更)大型综合超市(经营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在大型超市开设中引入听证制度的通知》(沪商委[2001]199号)有关规定,向上海市连锁商业协会提出申请,同时抄送经贸局。
三、新建居住区商业网点的配建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5%,其中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的配建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按照建筑面积的1.2%配备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
(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区,按照建筑面积的1%配备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按照建筑面积的1.2%配备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如新建小区周围200米以内设有必备性业态的,对商业必备性业态用房的配置可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