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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支持国内大企业总部在浦东新区设立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中心。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或区级技术开发中心的,可享受《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人才引进)
  国内大企业总部可按照有关规定引进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如需解决上海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可向浦东新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第十一条 (子女就学)
  对国内大企业总部员工子女需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就读幼儿园到初中阶段的,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和《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安排就读。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与培训)
  国内大企业总部聘用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市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5%。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主确定补充保险的缴费比例。企业按上海市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
  国内大企业总部招用本市户籍的劳动力,凡参加规定的定向培训补贴项目,职业培训对象为失业、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可以享受培训费用的全额补贴;为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规定的职业培训的,可以享受培训费用50%的补贴。
  第十三条 (出入境手续)
  浦东新区在规定权限范围内简化大企业总部员工因公出入境审批手续。对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上级单位同意和委托,大企业总部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予办理1年内1次审批、多次出国和半年内多次往返港澳的手续。
  第十四条 (政治待遇)
  国内大企业总部有权参加本市及浦东新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项社会活动。可按有关部门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市、区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本市、区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奖励。
  第十五条 (购房优惠)
  国内大企业总部购买本市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减半缴纳交易手续费;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在同等条件下,对国内大企业总部优先提供总部办公楼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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