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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必须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行政管理、营销、结算、投资决策等职能。
  (四)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其中至少有1个是跨省企业。
  注册在浦东新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以上第(二)项条件、经认定的市级、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可认定为地区总部。
  第五条 (认定程序)
  国内大企业总部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新区协作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新区协作办在收齐有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局、计划局、工商分局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新区协作办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区协作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认定材料)
  申请认定国内大企业总部,需报送下列材料(1式4份):
  (一)浦东新区国内大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
  (二)主要投资者(母公司)出具申报企业为国内大企业总部的书面材料。
  (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六)投资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者中如有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七)投资者须提供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八)研发中心申请地区总部须提供认定为市级、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财政支持)
  对新注册在浦东新区且由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的国内大企业总部,自认定之日起,其2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可全额补贴给企业,第三年减半补贴。
  第八条 (工商支持)
  工商分局为引进大企业总部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绿色通道”。在受理企业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凡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九条 (设立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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