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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批转<浦东新区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5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浦府[2004]19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鼓励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支持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进一步发挥浦东新区对内开放、服务全国的辐射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43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设立的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国内大企业总部设立有关工作,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协作办”)牵头,财政局、计划局、工商分局、投资办参加,实行一门式联合认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行政管理,投资办做好一门式联合认定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申报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浦东新区国内大企业总部。
  (一)申报企业必须注册在浦东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10年以上,在浦东新区的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本)达到1亿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
  (二)主要投资者为总资产达到20亿元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以上的市外内资企业,并在申报企业直接投资入股的注册资金(本)中所占比例达到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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