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资助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资金、软件产业资助资金、生物医药设备共享资助资金、新药开发资助资金。
(三)合作与配套类
包括科技项目配套资助资金、中国科学院与浦东新区种子资金、国防科技工业项目合作与奖励资金。
(四) 其他类
包括科技基金管理办公室经费及科技基金管理费、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五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科技基金管理机构由理事会、管理办公室和操作部门组成。
科技基金理事会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起草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和审定各专项资金操作细则;负责安排科技基金年度支出计划;确定各专项资金的额度、科技基金支持的产业方向和重点项目,决定重要事项,并对科技基金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科技基金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编制科技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科技基金理事会汇报资金拨付和科技基金运作情况;监督项目的实施;主持科技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
操作部门是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机构,负责起草项目指南,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做好专项资金需求年度预测和工作总结,负责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并及时归档。
科技基金账户设在新区财政局。
第六条 (项目审批权限及原则)
科技基金理事会负责审批风险投资资金、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资助资金。其他各专项资金由科技基金理事会授权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单一项目超过80万元或突破专项资金操作细则中资助上限的项目,由科技基金理事会审批。
科技基金理事会审批项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及拨付程序)
基金办统一发布各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和受理通知。申报单位按申请条件向各专项资金操作部门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操作部门按本办法及各专项资金操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对申请评审类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估,根据初审情况和评审或评估结果拟定报批方案,向基金办报送科技基金拨款审批单,并附项目材料。
基金办复核后负责报送科技基金理事会审批,或报送科技基金理事会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经批准后,基金办将有关材料送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据此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