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4]2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执行情况及其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现将修改后的《浦东新区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区政府2001年1月27日发布的《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科教兴市”战略,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人才高地的建设,提高市民科技文化素质,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基金”)的管理,推动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科技基金主要来源为:
(一)当年新区财政拨款(包括张江专项资金返还款);
(二)上年末科技基金结余款;
(三)风险投资增值部分和存款利息;
(四)有偿项目回收款;
(五)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和促进的科技项目、科普活动和科技机构,经国家、市、新区有关部门认定,科技基金给予资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实行重点扶持,不支持重复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
科技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类)
科技基金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运作、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产品市场推广和重大科技科普活动等项目;配套资助国家和上海市的科技研发项目。专项资金具体分为:
(一)创新创业和重大科技科普活动类
包括科技专项资助资金(决策咨询)、科技创业人才资助资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和企业博士后资助资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科技产品市场推广专项资金、风险投资资金、信息化资助资金和重大科技科普活动资助资金。
(二)落实产业政策和平台运作补贴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