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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

  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含各开发公司)的项目进行土地预审,未经预审的转让项目不予备案;除六类经营性项目外,各大开发公司用地项目必须取得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后,方可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六) 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农田保护原则。各类用地项目必须符合浦东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定的用途。确需调整规划的,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七) 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凡是项目用地现状为农用地(含耕地)的,实行占补平衡,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工作。
  (八) 坚持六类经营性用地市场化交易原则。一级市场六类经营性用地项目必须公开交易(二级市场参照执行)。各大开发公司成片受让范围内的六类经营性土地转让项目,原则上纳入新区土地资产交易中心平台,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鼓励竞争性工业项目、非六类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 加强土地转让管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供应机制
  (九) 建立二级市场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预报制度。各大开发公司成片受让范围内确需协议转让的重大产业项目土地转让,实行先向新区建设局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再签订合同的预报制度。
  (十) 建立土地协议转让项目备案制度。各大开发公司成片受让范围内的土地协议转让,新区建设局需对转让合同进行备案;涉及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用于非六类经营性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的,新区建设局会同国资办等相关部门实行合议后再备案。
  (十一) 建立土地转让开发单位资质审核制度。除原已经具备土地成片开发资质的公司外,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新成立可以成片开发土地的公司。
  (十二) 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各开发公司按季、年对土地出让、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土地转让及存量土地(含预征)消化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并报送所在功能区域管委会和新区建设局。
  (十三) 实施土地净地转让制度。成片开发的土地在达到平整、供排水、供电、交通、通信等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 加强土地储备力度,深化土地供应机制改革
  (十四) 拓展土地储备资源,增强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凡是六类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新区土地资源储备,实施净地出让。形成有计划储备、有节奏供应、市场化出让转让的供地机制。
  五、 加强土地监察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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