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浦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使有限的土地资源更好地利用,实现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集中统一的土地计划管理体系
  (一) 统一管理,各司其职。新区建设局为新区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编报本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方案,并对受委托的功能区域土地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镇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报工作。各功能区域管委会要充分发挥区镇联动优势,保证本区域耕地总量平衡,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资源的使用,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各大开发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及下属享有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权的子公司,下同)对成片受让范围内的土地转让,要编报年度计划,并纳入所在功能区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 科学编制,批准下达。新区建设局依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下达的土地计划额度,按照盘活存量、合理增量、控制总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结合本区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存量土地消化利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制订本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方案,报区政府和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后下达。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根据以上原则,在辖区范围内分解使用。
  (三) 实行新增用地计划分类、分年管理。对市政、产业、经营性项目用地计划实行分类管理。除重点项目可在当年使用机动指标外,其他各类用地实行计划预审和计划实施两步到位的方法,通过对计划的审核,实现对六类经营性项目有计划地供应土地。
  (四) 强化对计划执行的考核。在年度计划确定后,各功能区域管委会、镇政府要严格执行,执行情况考核与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挂钩。凡是未完成存量土地利用计划和产生新的闲置土地的功能区域、镇,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二、 坚持依法供地原则,完善土地公开交易
  (五) 坚持批项目、核土地的供地原则。新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要求,对所有用地项目在立项阶段进行土地预审,并建立预审管理平台。用地项目应符合国家、上海市及新区关于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凡是低于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