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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

  (二) 区别情况增设规划参数。对于新批的产业用地,规划部门增设容积率下限,绿化部门增设绿地率上限。
  (三) 以标准厂房建设替代零星供地。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一般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再零星供地,推荐其进入标准厂房。
  (四) 严格控制分期实施项目。对新的分期实施项目,严格按照实际需要供应土地;对后期供地,只作保留,不再预批。如确需扩建的项目,将对其用地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并经确认后,方可供地。
  (五) 实施土地“二次利用”。鼓励企业通过依法转让、租赁或回购、改建等方式,充分利用现有厂房设备。对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利用现有土地,在规划允许范围内适度调整规划参数,改善布局结构,一般不再扩大用地。如需扩展用地范围的,按新的分期实施项目处理。
  对已经出让、划拨且尚不符合法定条件纳入闲置土地处置范围的未开发建设用地,可通过协议收回的方式,按产业发展新要求进行项目调整,或者调剂部分土地给其它项目。同时,鼓励利用零星地,盘活烂尾楼,实现增资不增地,增产少用地。
  (六) 批增量,核存量。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与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设用地预审相结合,对土地利用集约度高的功能区、镇,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农转用手续;对闲置土地较多的功能区、镇,将酌情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暂缓办理农转用手续。
  (七) 推进宅基地集中置换。按照农民向小城镇集中的要求,合理规划、集约使用土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面貌。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充分利用各类土地。
  (八) 推进土地公开交易。对一级市场六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公开出让,新区各大开发公司的成片出让土地参照执行。鼓励竞争性工业项目逐步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严禁非法低价出让或转让各类建设用地。
  (九) 切实加强批后管理。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查处。严格项目竣工验收,产业项目竣工时,应对项目建设规定的规划参数、土地利用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
  (十) 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梳理各类闲置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对闲置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依法收回。
  三、 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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