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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六) 对新建的标准化医保服务中心及分中心的搬迁及装修费给予50%的财政补贴;积极探索和推进民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并对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
  (七) 对民办医院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购置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医疗卫生设备的,其设备购置款中的银行贷款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三年的50%贴息。
  (八) 对体教结合的民办体育俱乐部(学校),按其三线以上运动员人数,参照市青少年业余体校伙食费、公业务费支出标准补贴;其使用的学校场馆实行零租金;其代表新区参加国际、国家级赛事或市级综合运动会,并获得奖牌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四、 推进养老助残和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 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对失业、无业残疾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者,培训费实行全额补贴;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二残以上残疾人家庭家政服务的,按照新区现有对服务社的补贴标准给予支持。
  (二)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现有补贴标准给予支持。对床位利用率90%以上、收养浦东籍老人数占总人数90%以上、开业六个月以上的,给予120元/人/月的运营费补贴。对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其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三年的50%贴息。
  (三)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按照新区现有对服务社的补贴标准给予支持。对收养老人日托所,除按浦东籍老人数给予130元/人/月的运营费补贴外,对日托浦东籍老人10-30人且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三年内不超过2万元/年的房屋使用费补贴;对日托浦东籍老人30人以上且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三年内不超过5万元/年的房屋使用费补贴。
  (四) 对开业半年以上吸纳失业、协保、征地保障和农村富余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占总人数50%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核,确有资金困难的,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融资支持。
  五、 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外来人员
  (一) 加强对私房出租的税收征收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外来人员的服务与管理。
  (二) 对按规定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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