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为新区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专业社工服务、科普教育、调解服务、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矫治、问题青少年关爱、促进就业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精神病人日托康复、吸毒人员教育感化等,除政府购买服务外,经有关部门认定,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受益范围,三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运营费补贴。
(四)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委托,统一管理社区公益性事务的,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受益范围,经有关部门认定并验收合格,两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费补贴。
(五) 鼓励盘活存量资源,对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相关设施向社区非营利性开放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设施设备损耗补贴;对民间举办的博物馆、美术馆、文保单位等文化教育基地,经有关部门认定,按其参观人数、社会效益等情况,由新区文化发展基金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 拓展渠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会事业
(一) 新区民办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机构接受政府委托招收地段生,并按公办生标准收费的,按同级公办学校教育拨款生均标准,年度教育经费分别给予100%和50%的补贴;对在校新区户籍学生数超过学生总数80%以上,租用政府教育部门闲置校舍或公建配套学校办学的,租金三年内给予不低于50%的减免。
(二) 对新区幼儿教育机构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指定的0-3岁幼儿早期教育培训活动,经有关部门认定,按培训人数,年度教育经费给予40元/人/年的补贴。
(三) 对民办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从事相关教育培训业务所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的补贴。
(四) 对代表新区参加国际、国家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等评奖项目获奖的文化艺术作品,按不同奖项等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反映浦东题材的文艺作品,社会反响良好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新区文化发展基金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五) 对主办大型社会公益性、慈善类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活动补贴;对民间文化艺术团体接受政府委托举办的社会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经有关部门认定,新区文化发展基金给予每项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其参加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的,对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