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5]20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发挥各级财政职能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提出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一、 大力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 对受新区各级政府委托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年内给予不超过2.5元/天/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二) 对政府部分事务类职能向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转移、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除政府购买服务时优先考虑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三年内其原有财政保障力度不变,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
  (三) 支持民间专业管理机构接受政府委托管理公办学校、医院和福利院。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受托管理公办学校的,除按同级公办学校教育拨款生均标准给予学额补贴外,根据考核情况,在一个教学周期内,年度教育经费给予一定的委托管理费补贴;对受托管理公办医院、福利院的,三年内其原有财政补贴力度保持不变,其中对新开办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受益范围参照执行。
  二、 优化社区服务,推动实体化、网格化管理
  (一) 支持街镇推进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和社区生活求助联动中心建设,对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项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区社区医保事务服务点给予5千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二) 对民办医疗机构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除政府购买服务外,经有关部门认定,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受益范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