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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 《意见》二、第(一)款中所称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是指以分拨、配送、采购形式实现物品在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实体流动的综合类物流企业。
  第六条 《意见》二、第(四)、(五)款中所称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是指年货物运输(装卸)业务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所称大型仓储企业,是指自有仓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从事仓储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 《意见》二、第(五)款中所称贷款利息补贴,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八条 《意见》二、第(六)款中所称第三方物流,是指为客户提供包括设计规划、解决方案以及具体物流业务运作等综合物流服务的企业。
  第九条 《意见》三、第(一)款中所称企业,是指直接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信息服务,且该类业务年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80%的企业。
  第十条 《意见》四、第(一)款中所称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是指在中国区域内控股5家以上分店,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其中浦东新区范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一条 《意见》四、第(二)款中所称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达到6亿元以上,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第十二条 《意见》四、第(三)款中所称中心商业圈,是指以新上海商业城为基础,以张杨路为中轴线,东至世纪大道区域,南至潍坊路,西至浦东南路,北至商城路;所称特色商业圈,是指经区政府批准适应特定区域功能特征的商业街或商业广场,如正大广场、张家浜创意街、崂山东路休闲街、证大大拇指广场等。
  第十三条 《意见》四、第(四)款中所称国际知名品牌,是指该品牌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并经世界相关权威组织(刊物)推荐或公布;所称总经销(代理)商,需获得品牌所有者直接授权,并具有省及以上地区分销资质。
  第十四条 《意见》四、第(五)、(六)款中所称专业要素市场,是指从事煤炭、石油、化工等产品交易,年成交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生产资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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