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新引进从事政府扶持的文化经营活动的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 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 对新引进的“原创设计工作室”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八、 总部经济
(一)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 对新引进的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三)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九、 附则
(一) 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一、中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意见》一、中享受政策的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须经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组织认定。
第四条 《意见》二、中所称物流园区,是指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包括二期)、浦东空港物流园区等经国家、市政府批准的物流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