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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二) 对新引进从事政府扶持的文化经营活动的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 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 对新引进的“原创设计工作室”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八、 总部经济
  (一)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 对新引进的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三)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九、 附则
  (一) 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一、中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意见》一、中享受政策的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须经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组织认定。
  第四条 《意见》二、中所称物流园区,是指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包括二期)、浦东空港物流园区等经国家、市政府批准的物流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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