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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5]29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
  一、 金融业
  (一) 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二) 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 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的补贴,后三年给予1.5%的补贴。
  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四) 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其他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五) 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 新区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
  二、 物流业
  (一) 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 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其货物仓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他仓储类企业从事货物仓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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